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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化妆品如何进口报关?

    发布时间:2022-08-05 浏览次数:3079

    详细文章涉及化妆品进口审报

    化妆品进口通关:定义、分类、备案、检验检测、初次进口常见问题等

    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

    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中化妆品的定义是指以擦拭、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式在身体表面的所有位置(皮肤、体毛、指甲、嘴唇等)传播的日常化学品,以清洁和去除不良口味、皮肤护理、美容护肤和装饰。

    根据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所规定》

    独特的化妆品主要用途。

    2非独特主要用途化妆品(2007年前称为普通化妆品)。

    化妆品主要包括生发、染发、烫发、脱发 化妆品、健身、除臭、祛斑、防晒隔离

    为了更好地发挥上述作用,化妆品必须增加一些独特的主要用途,安全风险相对较高,进口控制需求相对严格。

    化妆品进口申报流程

    一般来说,进口化妆品的申报流程与进口商品基本相同。

    运至中国港口-海关申报-缴纳进口关税-海关放行-检验/抽样检验/标识整改(任意)-提货-取得入关货物检验检疫证书-销售市场销售。

    进口审报前的准备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要的买方(NMPA)取得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证批准/备案证明;区域收货人也需要备案;如果产品成分涉及稀有动物,还需要取得稀有动物进出口许可证。

    第一次进口化妆品的常见问题

    除按照中国海关总署的有关要求进口化妆品外,还必须提供一些材料:

    01国家执行卫生许可证

    这类化妆品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。中国海关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

    国家执行备案

    这类化妆品应凭备案凭据申请出口报关手续。

    03国家未执行卫生许可证或备案

    这类化妆品应提供以下材料:

    生产制造国家或地区允许生产、市场销售或原产地证书组织出具的相关安全因素评价材料

    04市场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

    除前三种包装化妆品外,还应提交汉语标识样本、外语标识和翻译工作件。

    05非市场销售包装化妆品

    包装化妆品成品在非市场销售时,还应提供名称、净重、总数、规格型号、原产地、生产日期和期限应用日期(生产日期和保存期)、到达站名称、加工厂名称、详细地址、联系电话等。


   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

    在一些客户的紧急要求下,货物到达港口后,立即危及货物的及时性。

    进口收货人在申请审核时,应当提前向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。

    01、设置根据

    《*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二条《**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第八条《进出口贸易化妆品检验检疫办法》(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)<进口化妆品地区收货人备案,进口记录和市场销售记录管理规定>(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)

    02、备案范畴

   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化妆品收货人的备案管理方法。

    主要包括:皮肤化妆品、头发化妆品、美容护肤化妆品、淡香水化妆品、牙科化妆品、独特的主要用途化妆品等化妆品。

    6月29日,**办公厅实施了《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》

 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,根据一般化妆品(即非独特化妆品)的记录管理方法,一般清洁并声称龋齿预防、牙斑、牙釉质敏感,缓解牙龈问题。

    03、申报材料

    收货人应在进口化妆品前向企业注册地中国海关申请备案,并提供以下原材料:

    收货人申请表(见下列说明);组织结构设置、部门职能、化妆品安责、化妆品类型、储存地址;2年内从事化妆品进口、生产、加工、市场销售(化妆品类型、总数)。

    04、办理手续

    提交

    收货人应当根据互联网技术向海关申请备案,并向中国海关负责人提交纸质材料,真实有效地承担备案信息。

    查看改动

   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,取得智能备案管理系统转换的注册号和识别码,查看备案流程或更改备案信息内容。

    审核

    中国海关负责人应当审查收货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。信息内容和材料真实、详细的,报中国海关总署批准;审批不合格的,按备案系统软件报告备案,并退还备案申请。

    发布备案号

    经中国海关总署批准,根据备案系统软件分发备案号,并在网上发布备案企业名单。

    05.信息内容

    收货人变更备案信息的,应当立即向中国海关提交变更申请。

    参照备案申请办理手续。

    06、办理期限

    申请材料完整的,中国海关应当自审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备案。

    07、备案处理

    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出示虚报备案材料和信息的,不予备案;已备案的,撤销备案识别码。

    收货人转让、使用、伪造备案识别码的,应当撤销备案识别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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